泰康人寿无锡中支5宗违法被罚72万 虚增保费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泰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锡银保监罚决字〔2022〕36号、37号)显示,人寿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无锡中心支公司存在内部培训管理不规范、无锡产品说明会未录音录像、中支宗违虚增保费、法被罚万虚假人力、虚增保单记载的保费保险销售人员与实际销售人员不一致五宗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泰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人寿无锡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无锡罚款72万元。中支宗违 李斌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无锡中心支公司虚增保费、法被罚万虚假人力、虚增保单记载的保费保险销售人员与实际销售人员不一致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泰康无锡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8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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